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催费时,在自己大门口张贴律师函,这些函件中,包含了一些个人信息,部分业主质疑这些侵犯了隐私权。
这些张贴在业主大门口的律师函,到底是否侵犯了隐私权?近期,我省部分市的官方给予了答复,这两则答复措辞中透露出信息显示,只列房号与欠费金额,并不涉及隐私权问题。
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华地伟星龙川时代一期15栋一业主反映,2025年12月24日,物业公司一行来家门口张贴物业欠费律师函,函中内容包含自己个人信息。因物业公司在2024.1-2025.8期间,未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义务,因此自己未缴纳25年8月之后的物业费,这是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权利,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
业主称,本人接受物业公司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邮寄律师函等合法方式,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争议。但是物业公司擅自到我们门口张贴包含我个人信息的律师函,严重损害我个人隐私。要求1.立即清理律师函,并对损坏的门进行赔偿。2.要求业务公司书面向我致歉。
业主将这个问题反映给有关方面。今年1月8日,合肥市委办公室给予了答复。回复称:经了解,您为该小区15栋某户业主,因您欠缴物业费,小区物业多次沟通无果,故启动诉讼程序。上派镇馆驿社区已建议物业清除门上张贴的诉前催告律师函,并要求物业与您加强沟通协商。

该律师函包含业主姓名、楼栋号和所欠物业费金额,不涉及其他个人信息,若您坚持认为物业的做法侵犯个人隐私,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经现场查看,您户的房门并未损坏。关于您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书面致歉事项。上派镇馆驿社区对此进行了协调,但小区物业表示张贴催告函属于正常行为,拒绝书面道歉,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回复的措辞来看,明确两点,第一律师函包含业主姓名、楼栋号和所欠物业费金额,不涉及其他个人信息。第二小区物业认为张贴催告函属于正常行为,拒绝书面道歉。如果业主认为不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无独有偶,六安市翰林壹号公馆28栋一业主也反映,物业在自己家门旁边贴诉前通知书,并将自己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涉嫌侵犯了的隐私权和住宅权,要求物业道歉并且赔偿。
2025年12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给予了回复,回复中称,您反映的“物业违规行为”问题,金安区清水河街道答复如下:经了解核实,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拖欠物业费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2款规定,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诉讼或仲裁。该条款授权催告,但未限定催告形式。

司法实践中,张贴(门口、公告栏)属有效书面催告,前提是内容合规、程序正当、不侵犯隐私(如只列房号与欠费金额,不泄露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经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诉前告知函里没有涉及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不侵犯您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