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笔记一:物业进场这项工作“缺失”,或被罚款10万元……

  新小区交付后、小区物业更换,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承接查验。一段时间以来,我省有一些小区在承接查验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物业选聘刚结束,物业企业着急忙慌进场,却忽视了最核心的承接查验工作,导致进场后问题频发、投诉不断。

  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重点对承接查验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强化。

  撤场后资料缺失隐患大

  前不久,我省一小区出现应急物业更迭,前物业公告后就开始躺平式服务,直到撤出,很多资料移交都缺失、缺项,后面物业进行一项项查验时发现,小区几十部电梯并没有原始合格证,就此找到前物业,前物业表示自己进场的时候就没有收到合格证。

  如此一来,有关电梯的年检、后期找保养维护公司都面临挑战。

640 (3).jpg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这只是承接查验疏漏的一个小方面,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一些小区因为前期物业和后期选聘物业存在矛盾,没有任何交接,选择在凌晨入场。有的前期物业还存在档案移交迟缓,更有甚者,出现故意损坏有关消防隐蔽设施设备,或者在有关设施上“埋雷”制造混乱等行为,给后期物业的入驻带来难题或者设置障碍。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出现,引起行业的关注。

  完善前期物业承接查验细节

  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承接查验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强调,比如在前期物业中,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

  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如实记录承接查验物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明确责任主体、解决期限和复验要求;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承接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交付时书面告知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进行承接查验,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640 (2).jpg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物业服务更迭需移交7项材料

  作为后期物业选聘更迭中,新修订条例也反复强调并细化了承接查验,对有关细节进行了明确固定。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六)物业费中单列的未使用完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承接未查验的物业最高可罚10万

  承接查验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处罚细则。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未妥善保管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造成文件、资料和记录、档案遗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约评论员 巫平)

中安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4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