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禁止以经费不足为由拖延隐患整改。近期,合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该条例将直面电梯管理中的难点、痛点。

合肥去年发生电梯困人8000多起
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信息显示,近年来,合肥市电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25年底,全市电梯总量已超过14万台,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超过1万台。
2025年,全市共发生电梯困人事件8363起,电梯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当前合肥市电梯安全工作面临主体多、链条长、责任不明确、维修资金筹措难等突出痛点,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乘梯安全,加强日常监管,合肥市亟需结合实际,制定一部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共25条,聚焦经费保障和源头治理两大核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强化建设单位源头责任,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1.明确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不少于5年。
2.规定新安装住宅电梯必须实现机房、井道、轿厢移动通信全覆盖,配置机房空调、应急电源、视频监控和运行自动监测装置。
3.建立检验检测把关制度,未按要求配备相关安全设施的电梯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报告;存量电梯在下次定期检验检测前补装缺失的安全设施,留有缓冲期。
4.要求建设单位将电梯品牌、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告知业主并载入合同,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创新经费保障机制,破解“没钱修”难题
1.拓宽资金来源,明确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2.规定公共收益优先用于电梯安全支出。
3.建立电梯安全储备金制度,可对住宅电梯隐患整改给予资金补贴。
4.明确物业管理费中单独列支电梯相关经费事项,明晰支出责任,防范推诿扯皮。
5.引入保险机制,引导保险在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维修改造更新中的经费保障作用。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1.明确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禁止以经费不足为由拖延隐患整改。
2.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必须确定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禁止自然人担任。
3.明确维保单位对维保质量负责,因维保质量导致的故障不得另行收费。
4.规定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监管与处罚机制,增强法规威慑力
1.建立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电梯运行数据实时传输和动态监控。
2.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联动惩戒。
3.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