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咨询“新房未入住情况下物业费能否减免”一事,安徽省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对此做出了回复。详情如下:
——网友反映——
“我是安徽省宿州市的一名业主,关于商品房新房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减免问题,作为业主房子还没有装修入住,就需要每年足额缴纳物业费用,我们也觉得不太合适。希望相关的部门可以考虑到这一点,不是说不交,可以按照比例减少也可以,比如其他地区空置房可以减免30%。”

——官方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新房未入住物业费减免政策”的问题,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答复如下:
经核实,物业服务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一种民事行为,由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指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一定比例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宿州市现阶段无制定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的法律依据。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问题,建议您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协商。
如有疑问,请联系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57-395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