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一些业委会发公告主动催缴,为何能引起行业情绪共鸣?

  近期,我省一些业委会主动发布倡议公告,针对一些长时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提醒,并考虑在小区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此举引起不少行业人士的共鸣,他们认为,这些业委会正确履行了职责,传播了行业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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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这些业委会之所以值得肯定,在于他们做了正确的事情,这比做一些漂亮的事情更加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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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偏低,甚至一些服务较好、绝大多数业主评价较高的小区,也出现了一些业主长期不缴费的现象。这导致物业服务运营压力增大,资金缺口明显,有的小区不得不压缩服务内容,甚至面临撤场风险,不仅损害了绝大多数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也使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相关负面情绪在行业内蔓延。

  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需要物业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进行催缴;另一方面,业委会也可以主动站出来,依据省市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积极履职,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六)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而对于业委会的职责,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有的小区管理公约也明确规定:“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

  无论从哪方面说,业委会在发现小区问题以及合约履行存在问题后,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责任站出来发出号召,督促一些业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也是其法定职责所在。

  我们常说,做正确的事情比做漂亮的事情更重要。我省一些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后,部分业委会成员急于给小区带来新气象,匆忙更换物业、开展工程维修或绿化修缮,甚至急于将公共收益敲锣打鼓地发放给业主。这些事可不可以做?可以做,但它们更多属于“漂亮事”,至于是否契合小区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则未必尽然。

  在物业服务已符合合约标准且尽力尽责的前提下,帮助优质物业企业持续提升,或监督其沿正确方向前行,可能更为关键。没有哪家优质企业不想长期为小区提供良好服务,而规范的业委会也不能只盯着眼前利益或个人得失,把小区引入正确的发展轨道,才是业委会成立的初心,也是辖区党委政府所期待看到的。

  一个小区如果大面积欠费或矛盾重重,导致物业企业财务亏空、服务难以为继,这既不是业主希望看到的,也不是辖区党委政府所乐见的。评判业委会是否正确履职,就要看其是否对服务中的问题及时监督提醒,是否在业主不履行义务时进行有效督促。而对欠费业主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本质上就是一种督促和提醒。

  从传统意义上讲,催缴物业费是一件可能得罪人的事,但也正因如此,它考验着业委会平时是否按照管理公约客观公正地进行小区管理服务,也考验着每位成员平时是否腰杆挺直、廉洁自律。

  做正确的事情,难免伴随闲话与争议。这既是考验业委会的时刻,也是衡量其规范运行的契机。只要真正为绝大多数业主着想、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相信这样的做法会得到小区大多数人的支持,也会赢得行业的赞许。(万家社区特约评论员 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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