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一些鲜活实践案例,读懂中央社会工作部、文明办为何重视小区“居民公约”

  最近,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修订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方案》。

  这则消息可能还没有引起我省一些小区治理领域人员的深入关注,或者他们还没有完全读懂弄通。

  今天,笔者想从合肥一些小区的案例入手,解读小区居民公约以及议事规则的重要性。

  要把居民公约变为小区治理管用的硬规矩

  该方案明确提出,居民公约要直面物业服务纠纷、邻里矛盾等群众身边的治理难题,引导居民全过程参与公约修订,健全审查备案、督促检查机制,推动居民公约从“一纸约定”变成小区自治管用的硬规矩。

  在我省,不少业主对小区治理的感受常常呈现两极分化:有的小区业委会规范履职、公共收益清清楚楚,大小事情按规则商量着办。

  也有不少小区,业主大会开不起来,业委会决策随意;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争议不断,物业和业主长期对立,矛盾越积越大,最后只能靠信访、诉讼解决。

  复盘这些纠纷不难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出在事后调解,而是在议事规则、居民公约制定的源头阶段就已经埋下隐患。

(资料图 图文无关)

  居民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自治的“根本大法”。源头把关,就是要把关键约束前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不少小区在成立业委会时,图省事直接套用网上模板,或采用一些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通用公约;这些模板、公约条款笼统模糊,没有写清楚业委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大额支出怎么表决、谁来监督、出问题怎么追责。

  等到后续公共收益挪用、维修资金乱用、选聘物业出现分歧,业主们才发现没有现成规则可以依据,各说各话,争执不休。

  年度审计、及时缴纳物业费等问题 纳入公约的案例

  合肥一些先行先试的社区已经走出了可复制的路子,用鲜活案例证明了小区居民公约的重要性。

  比如,合肥新站区瑶海社区园上园小区、康城水云间小区等,在业委会筹建阶段,就把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写入议事规则和居民公约,明确审计经费从小区公共收益列支,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必须在小区公示,审计内容覆盖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使用等核心事项,形成“规则先行、审计跟进、全程公示”的闭环监督。

  此前,我省有小区出现业委会候选人共7人、其中5人未交物业费的情况,此后该小区屡次出现业主大面积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频繁更迭。

  合肥不少小区在公约中细化了业委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参选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这条规定不是要设置门槛排斥热心业主,而是基于小区自治的逻辑:业委会成员本身就是业主,要带头遵守小区契约,自身存在失信、欠费等情况,很难获得全体业主信任,也容易在履职中引发争议。

(资料图 图文无关)

  同时,合肥一些小区在议事规则里直接划定资金权限,约定单个项目支出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不能自行拍板,从制度上杜绝“少数人说了算”。

  这些条款看起来琐碎,恰恰是居民公约最有价值的地方。它把法律框架里比较宏观的要求,转化为本小区看得懂、用得上的自治约定,把业主关心的选人、花钱、监督三件大事提前说清楚。

  居民公约要健全审查备案和监督机制

  业主的自治权不是无边界的,业委会的履职行为必须始终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居民公约的框架内运行。公约不只是用来管普通业主的“紧箍咒”,更是约束自治组织、规范权力运行的标尺。

  注意,光有业主自发起草、表决通过还不够,社区层面的审查备案是守住源头的第二道关口。

  现实中,有些小区自行通过的议事规则存在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权责失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等到矛盾爆发,社区、街道介入调解时才发现,规约本身就有硬伤。这就是典型的“后知后觉”。

  该方案强调审查备案、督促检查机制,正是要求社区党组织、街道提前介入指导。在业主起草、表决居民公约和议事规则的阶段,社区就要联合法务、物业主管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条款是否侵犯业主权利、议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权责划分是否清晰;对不合理、不合规的内容及时指导修改,而不是等到表决完成、备案时简单收取材料。

  备案也不是“一备了之”,要建立动态督查机制;当公约明显不适应小区新情况时,引导业主及时启动修订。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电梯维保争议、公共收益去向、物业续聘解聘,看似零散,背后都需要稳定的自治规则托底。过去我们习惯于矛盾出现后再调解、再处置,治标难治本;用好居民公约这个“牛鼻子”,就是治理思路的转变——重心前移、源头治理,以一套大家认可、合法清晰的议事规则作为支撑。

  合肥这些小区的实践已经证明,一份打磨到位的居民公约、一套严谨的议事规则,能够大幅减少自治纠纷,降低小区治理成本。

  这也是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居民公约的核心原因。(万家社区特约评论员 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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