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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保洁阿姨除雪时摔伤索赔18万,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原告王阿姨经人介绍到被告某保洁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24年2月,王阿姨在进行清除地面积雪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受伤,后就相关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故王阿姨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承办法官庐江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中兵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王阿姨合理损失应为14万余元。

因被告某保洁公司对在恶劣天气中工作的保洁人员,未能提供必要的防滑安全措施及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王阿姨作为保洁公司的老员工,应当知晓保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其在恶劣天气下工作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据原被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王阿姨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童中兵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王阿姨对法官公正司法和高效办案表示赞赏,2月17日,王阿姨特意送来了锦旗。

法官寄语

当前,搬运工、清洁工、保姆等行业仍存在一些劳务用工形式,用工事故也时常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说是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劳务关系双方均应增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

提供劳务方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主动防范安全事故;接受劳务方应依法合理用工,对雇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尽到安全提醒等义务。

▌来源:庐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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